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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