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特色文化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和展演,支持畲族专业表演艺术团体和民间表演艺术团体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和畲族日常生产生活用品等商品的开发、生产。
鼓励和支持畲医畲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重视民族民间文化展览业发展,建立特色民族民间文化展示场馆。鼓励民间资本创办畲族服饰、畲族工艺美术、惠明茶文化、畲医畲药、畲族传统体育等特色民族民间文化展示场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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