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县征集和接受捐赠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受法律保护。
鼓励拥有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收藏机构;国家收藏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发给证书。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实物时,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并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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