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