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