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