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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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节水优先、系统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开发、利用水资...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优化河流的生态流量控制目标。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的...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加强中国农村水电之乡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水电产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善流域生态环...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对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按规划逐...
第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开垦湿地。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壅水、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在水域滩地内...
第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域的综合治水工作,实行河长制。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小水电站进行绿色改造,增效扩容,泄放生态流量,维护河流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建立绿色可...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水利发电工程项目应当与电网配套工程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取水许可。...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第二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或者优惠税率,向自治县税务部门纳税。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
第二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证取水的...
第二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第二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