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