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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