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区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产补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区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