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对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按规划逐步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