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加强中国农村水电之乡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水电产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善流域生态环境,逐步形成以林蓄水、以水发电、以电养林的良性生态循环体系,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