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开垦湿地。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壅水、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在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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