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开垦湿地。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壅水、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在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壅水、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在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