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小水电站进行绿色改造,增效扩容,泄放生态流量,维护河流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建立绿色可持续小水电长效管理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