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