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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