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