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