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