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节水优先、系统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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