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或者优惠税率,向自治县税务部门纳税。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