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取水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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