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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