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