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