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