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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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