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