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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