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