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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