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