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