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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