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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