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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