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四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仅因判决的先决问题不属于本安排适用范围,而拒绝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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