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