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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