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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