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