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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