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