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