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四条 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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