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