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