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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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