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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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