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